兩個人打一個人算聚衆鬥毆嗎?

一、兩個人打一個人算聚衆鬥毆嗎?

兩個人打一個人算聚衆鬥毆嗎?

兩個人打一個人不算羣毆,打架造成雙方輕微傷的,警方可以對雙方都進行處罰,至於如何處罰,還要看具體案情。三個人以上打一個人就算羣毆。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成立聚衆鬥毆罪雖然需要多人蔘與,但不要求鬥毆的各方都必須3人以上,例如,一方1人或2人、另一方3人以上進行鬥毆的,仍然成立。

對於結夥鬥毆的認定是:一般出於私仇舊怨、爭奪地盤或者其它動機而結成團伙打架鬥毆。行爲人在主觀上表現爲故意,其動機是出於藐視社會公共持續,尋私仇或者謀求一種非法的利益。結夥鬥毆不同於聚衆鬥毆。結夥鬥毆一般指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參與鬥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聚衆鬥毆罪的犯罪構成包括什麼

1、犯罪主體要件

聚衆鬥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衆鬥毆罪。這裏必須注意的是,並非所有參加聚衆鬥毆者均構成聚衆鬥毆罪。只有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主體。

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衆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衆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主體。

2、犯罪主觀要件

聚衆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爲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爲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透過實施聚衆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從而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懲罰聚衆鬥毆犯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應當是社會公共秩序。而判斷行爲是否構成聚衆鬥毆罪,關鍵在於行爲人的主觀故意及在此指導下實施的客觀行爲。

只要行爲人出於鬥毆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聚衆鬥毆的行爲,便造成了社會公共秩序破壞,至於行爲人出於何種動機、目的實施聚衆鬥毆行爲對聚衆鬥毆罪的法益保護並不產生影響,並不影響聚衆鬥毆罪的成立。

3、犯罪客體要件

聚衆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爲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衆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衆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爲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衆鬥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衆鬥毆行爲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因此,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就是聚衆鬥毆罪的本質特徵

4、犯罪客觀要件

聚衆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糾集衆人結夥毆鬥的行爲。聚衆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聚衆”,一般是指人數衆多,至少不得少於3人;鬥毆,主要是指採用暴力相互搏鬥,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聚衆鬥毆多表現爲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鬥,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爲。

聚衆鬥毆的行爲不僅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益,還侵害了我國的社會管理秩序,所以無論是《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是《刑法》中都對聚衆鬥毆的行爲做出了嚴厲的處罰規定,如果是多人毆打一人的,此時就不宜以聚衆鬥毆罪論處,應當認定爲故意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