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消費人員和失信被執行人的區別有哪些?
(一)法律依據不同;失信被執行人列入失信名單的法律依據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限制高消費人的法律依據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二)被列入的途徑不同;被列入失信名單前提是執行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且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限制高消費令,是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對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採取的限制消費的措施
(三)法律後果不同;列入失信名單的後果有兩種,一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且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程序終結;二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只能等待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再執行。限制高消費是指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老賴”,將採取“限制高消費”的嚴厲措施。假如一個人成爲失信執行人,那麼有很大概率會被限制高消費行爲,成爲限制高消費人員。
二、列爲失信被執行人的條件有哪些?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三、被限制高消費後不能有哪些消費行爲?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
在司法實踐中,被列爲限制消費人員或者失信被執行人,很大程度上都是因爲在有履約能力的情況下,卻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比如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仍然沒有履行經濟義務,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費令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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