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費令和失信被執行人怎麼消除失信記錄?

一、限制高消費令和失信被執行人怎麼消除失信記錄?

限制高消費令和失信被執行人怎麼消除失信記錄?

限制高消費令和失信被執行人,是由於違犯徵信系統規定造成的,其失信記錄一般是不可以消除的,特殊情況下,可以對違反的相關事項進行處理,並與相關單位協商解決失信記錄,其目的在於對不遵守社會信用的相關人員進行懲罰,以達到警示的作用。限制高消費令限制高消費的目的是爲了防止財產減損。但買房、租賃高檔寫字樓等行爲,還可能使財產增加,從而有利於法院判決的執行。

從法學角度講,限制高消費是一種間接執行的措施。間接執行措施就是透過限制被執行人的部分人身自由等讓其感到痛苦,達到主動履行的目的。從立法目的角度講,應該對買房子的行爲予以限制,目的就是爲了讓被執行人感到痛苦,從而主動去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由於財產登記等一些制度還沒有建立健全,因此限制高消費一定意義上是宣示性的。但是,一旦被發現違法,就會予以制裁,讓其付出代價。

二、限制高消費令對自然人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爲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爲: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爲。

被執行人爲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爲。

我國正在逐步完善和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目的在於進一步規範公民之間的民事行爲,儘量減少和避免出現徵信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公民如果因不及時還貸或者違法犯罪的,司法機關都可以進行失信登記,但如果及時還款的,可以協商解除失信問題。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