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件法院級別管轄約定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案件法院級別管轄約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案件法院級別管轄約定是什麼?

不同的民事訴訟案件,法院的級別管轄約定是不一樣的,各級審判機構對第一審案件管轄範圍的劃分,主要根據案件性質、情節輕重和影響範圍大小來確定。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1.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金額作爲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其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來確定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

2.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金額,致使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權限的,一般不再變動。但是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

按照級別管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該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二、民事訴訟案件如何適用簡易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裏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爲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爲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是不同的,民事訴訟的簡易程序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處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時,可以適用於簡易程序。案件的事實清晰,權利和義務關係明確,案件的爭議不大,也可以適用於簡易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