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一、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爲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民事訴訟管轄又稱“民事審判管轄”。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基於管轄權而產生,是對民事案件審判權的一種“恆定”,法院對於沒有管轄權的民事案件無權審理。各國法律規定管轄不盡一致,一般按三種不同的標準劃分:

(1)以法律規定和法院裁定爲標準,分爲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法定管轄又可分爲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裁定管轄又分爲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2)以強制規定和任意規定爲標淮,分爲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

(3)以訴訟關係爲標準,分爲共同管轄和合並管轄。管轄一經確定,法院取得對案件的審判權,當事人不能去其他法院起訴或應訴。

二、怎麼劃分級別管轄的?

劃分級別管轄的標準有兩個:

一是案件的性質。行政案件有不同種類,不同種類的行政案件有不同的性質,這些性質決定了不同種類的行政案件的複雜程度是不一樣的。

有些行政案件由於行政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的專門性、技術性較強,就需要集中到較高一級的人民法院管轄。較高一級人民法院在審判經驗和專業知識上都較基層人民法院豐富,也便於積累對專門案件進行審判的經驗,以便能更好地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

二是案件的重大複雜程度及影響。複雜是指案件的難度,重大是指案件影響的大小。案件影響的大小主要指案件涉及的方面和影響的範圍,以及案件的處理結果對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

所謂的重大複雜是一個比較彈性的規定,是相對的,因地區不同可能有所不同。對哪些案件是重大複雜,法律不容易明確規定,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來確定。

一審的民事案件需要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案件的性質,案件的影響及複雜程度,可以確認法院的級別管轄,普通的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社會影響較大的案子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