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決書下來15天如何計算?
仲裁裁決書下來15天從作出裁決書的第二天開始計算十五天,如果最後一天是節假日的,則順延到節假日後的第一天。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就發生了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七條,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仲裁裁決書申請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1、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時,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執行人員記入筆錄。
2、提出書面申請執行或者口頭申請執行的,應當說明申請執行的事實和理由,並附作爲執行根據的仲裁裁決書。
3、申請須知: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有兩種:
(1)一是被執行人住所地和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2)二是經我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裁決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做出,裁決下發之後的時間計算是從第二天開始計算的,當事人對裁決書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時,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如果是提出書面申請執行或者口頭申請執行的,當事人應當說明申請執行的事實和理由,並且需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