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調解書算不算仲裁裁決?

一、仲裁調解書算不算仲裁裁決?

仲裁調解書算不算仲裁裁決?

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不同之處。

相同的方面表現在:

(1)結束仲裁程序。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送達後,均表明勞動爭議已從仲裁法律程序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結束。

(2)確定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產生了實體法上的後果,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

(3)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實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如有上述情況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不予受理。但對確有錯誤或經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向仲裁機關提出,按仲裁監督程序處理。

(4)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不同之處表現在:

(1)生效的時間不同。“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並不是送達後立即生效,而是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2)提起訴訟的權利不同。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調解書的內容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對裁決書,當事人對其不服或有異議,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仲裁調解書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仲裁調解書是仲裁庭對當事人自願達成的調解協議依法制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調解協議內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仲裁調解書既是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錄.又是仲裁庭認可調解協議的證明。

我國《仲裁法》第51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這是作仲裁調解書的法律依據。

調解不是仲裁的必經程序,仲裁庭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前提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及時、公正地調解,並對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製作仲裁調解書仲裁調解書自爭議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起生效,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據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效力:

(1)使仲裁程序終結。調解書一經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結束,仲裁機構便不再對該案進行審理。這是調解書在程序上的法律後果。

(2)糾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被確定。這是調解書在實體上的法律後果。

(3)當事人不得再行申請仲裁或起訴。調解書的生效表明當事人已接受仲裁機構的裁決結果,依一裁終局原則,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4)任何機關或組織都要在重新處理該案方面受調解書約束。也就是說,對於仲裁機構出具了調解書的爭議,任何機關或組織都不得再做處理。這也是一裁終局原則的要求。

(5)其是強制執行的依據。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生效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有權根據調解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我們國家並不是只有一種方式可以解決民事方面的糾紛,比如說可以透過訴訟,也可以透過仲裁的方式,仲裁是透過仲裁員審理案件完畢之後,出具仲裁調解書或者是仲裁的裁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