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的區別

仲裁裁決書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在依法開庭審理的基礎上,根據已經查明、認定的事實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文書。而仲裁調解書是仲裁機構依照當事人自願達成的調解協議或基於雙方合意依法制作的,寫明當事人之間調解協議內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1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