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的履行

勞動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的履行

勞動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的履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根據法律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履行的基本原則是全面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實踐中很多的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裁決書生效後仍然拒不履行相應的義務,此時勞動者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由法院執行的調解書、裁決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所以,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持生效的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向用人單位註冊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公司支付補償和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