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調解書與勞動裁決書的異同是哪些

相同點爲:
1.兩者都確定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產生了實體法上的後果,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
2.都具有強制執行力。
3.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送達後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結束。
區別爲:
1.生效的時間不同。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2.提起訴訟的權利不同。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調解書的內容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對裁決書,當事人對其不服或有異議,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1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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