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駁回後能否以違約責任起訴

侵權責任駁回後能否以違約責任起訴

一、侵權責任駁回後能否以違約責任起訴?

可以,但是構成重複訴訟的,法院不會受理,重複起訴的認定標準是: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二、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有哪些?

(一)產生基礎不同。

違約責任是基於合同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責任,而侵權責任是基於行爲人沒有履行法律上的規定的或者認可的應盡的注意義務而產生的責任,違約責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關係爲基礎,又以債務的存在爲前提,而且只能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

(二)歸責原則不同。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以嚴格責任爲主,過錯責任爲輔;而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爲重點,極少採用無過錯責任。另外,在合同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減輕;而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纔可以減輕。

(三)舉證責任不同。

在合同之訴中,受害人不負舉證責任,而違約方必須證明違約是由法定事由引起,否則,將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在侵權之訴中,侵權行爲人通常不負舉證責任,受害人必須就其主張舉證。但在特殊侵權中,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四)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不同。

在違約責任中,行爲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爲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承擔違約責任。且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除外。而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且免責條件或原因只有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

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產生的原因是不一樣的,以侵權責任提起民事訴訟的,相關的訴求被法院駁回的,法院會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駁回訴求的具體原因,當事人應該根據被駁回的原因決定下一步的維權行動,同一起民事糾紛不能反覆起訴。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