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以營利爲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衆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五條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蔘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網絡拉手也是犯法的,因爲涉嫌聚衆賭博。因此遇到這種往微信羣拉人給提成的活千萬不能幹。如果這種網絡拉手以詐騙的形式來拉人賭博的還會涉及到詐騙罪。因此每個人還應該注意,遠離賭博,一旦碰上了這就是一條不歸路。
根據上述文章中的內容,相信已經解答了賭博的相關規定的問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要多瞭解學習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在遇到有法律問題時才能作出正確的判斷,纔可以更好的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還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律師,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本站網會匹配專業律師爲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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