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後是否不影響執行

一、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後是否不影響執行?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後是否不影響執行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後,相關部門在執行時會受到一些影響。法院判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或者重新訂立仲裁協議提交仲裁。同時,如果符合法定條件,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爲的。

二、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訴訟與仲裁雖然都是解決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法律形式,但是有顯著的區別:

一是管轄權的取得不同。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只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而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前、糾紛發生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二是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而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

三是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法院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只有某些涉及國家隱私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以有利於保守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祕密和維護其商業信譽。

四是審理程序及當事人的能動作爲不同。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則有較大的自由度,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爲。

五是監督程序不同。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並適用司法監督程序,即(1)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符合撤銷裁決條件的,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2)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不予執行條件的,經人民法院合議庭審查覈實,裁定不予執行。

三、仲裁程序的步驟有哪些?

(一)受理階段

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爲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

(二)組庭階段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庭通知書。當事人在收到組庭通知書後,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有懷疑時,可以在首次開庭前提出迴避申請,同時應當說明理由。若迴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因迴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

(三)開庭審理階段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四)裁決階段

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佈閉庭後,應進行仲裁庭評議,並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則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因此說,當事人在收到相關部門的仲裁裁決後,如果向法院提出撤銷請求的,法院將仲裁裁決撤銷之後,相關部門在執行的時候是會受到一定的影響的。但是當事人在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時,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法院才能撤銷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