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狀態有幾種分別有什麼具體情形

合同效力狀態有幾種分別有什麼具體情形

一、合同效力狀態有幾種分別有什麼具體情形?

1、有效合同,指具備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預期法律效果的合同;

2、無效的合同,也就是合同沒有法律效力,例如用欺詐、脅迫等手段簽訂的合同;

3、可以撤銷的合同,例如存在重大誤解的情形下籤訂的合同;

4、效力待定的合同,該合同要經過追認才能夠具有法律的效力,效力待定的合同一般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籤的不符合年齡的合同,或無權代理人籤的合同。

二、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產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欺詐、脅迫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

2、認定程序的啓動不同。

可撤銷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撤銷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常常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無效合同雖然合同已經成立並存在,但是自始自終都是無效的,它始終無法轉變爲有效合同,因此也是一種絕對無效的合同。可撤銷合同並非絕對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

4、法律責任不同。

無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終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而且有關當事人可能還要對其行爲承擔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一般是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而可撤銷合同是根據享有撤銷權一方當事人的主觀意願而決定其法律義務和責任的。

5、期限限制不同。

對於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如果要行使撤銷權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撤銷權人喪失撤銷權,不得行使撤銷權,此時合同有效;而無效合同則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其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

合同效力狀態一共分成以上四種類型,具體的適用條件也不一樣。在訂立合同之前要根據合同的性質及雙方合作的事項充分了解相關法律制度,像有些合同在雙方簽字之後,還必須到相關部門備案才成立。如果不能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會給雙方造成不必要的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