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服務合同糾紛怎麼辦

一、發生服務合同糾紛怎麼辦?

發生服務合同糾紛怎麼辦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透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當事人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二、服務合同滿足哪些條件纔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服務合同糾紛申請仲裁和起訴有區別嗎?

服務合同糾紛申請仲裁和起訴有區別,兩者的區別是:

1、兩者的管轄權的取得方式有所不同。

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涉案的一方當事人向其當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地法院對案件受理後,涉案的另一方是必須要去應訴的;但是透過仲裁委員會而申請得到的仲裁,也是要有仲裁協議的,就是說合同中雙方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是糾紛發生前、發生後涉案的雙方當事人互相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

2、兩者中審理者的產生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訴訟案件中審判員是會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型並且依照法院的指定,不能隨便涉事當事人自己選擇,但如果是有法定理由的涉案當事人則有權申請回避;對於仲裁的案件,除去涉案雙方當事人需要協商選定合法的仲裁委員會以外,還需要約定仲裁庭的有關人數和如何構成,案件中的當事人也是可以選定仲裁員的。

3、仲裁與訴訟開庭審理上也不同。

法院開庭的一般審理會公開進行,但如果涉及到國家的機密資訊或者是涉及到個人隱私的案件,則不公開審理;但是仲裁庭的案件審理一般是不公開與社會進行的,這樣可以保護當事人中的有關商業祕密以及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

4、兩者監督程序也有所不同。

我國法院對於案件會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對於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判決,若有錯誤,可採用審判監督程序重新設立。而我國的仲裁委員會一般實行一裁終局制,只是適用於相關的司法監督程序。

不管造成服務合同糾紛的原因是怎樣的,但當事人都不可以用違法的方式去解決服務合同糾紛。如果服務合同合法有效,調解機構,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主要還是依據服務合同當中的約定處理的。在處理服務合同糾紛期間任何一方是不可以單方面解約的,除非有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