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賭博場所但未參賭如何判刑的

提供賭博場所但未參賭如何判刑的

一、提供賭博場所但未參賭如何判刑的

提供賭博場所的行爲構成開設賭場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開設賭場。

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開設賭場罪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罪裏的普通罪名。開設賭場罪是指行爲人開設賭場,或者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爲。

二、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且以營利爲目的。即行爲人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爲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爲了消遣、娛樂。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爲聚衆賭博、以賭博爲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爲。

三、聚衆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別是什麼

1、聚衆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在小範圍內組織他人蔘賭,聚衆賭博行爲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衆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衆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衆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私自開設賭場屬於違法行爲,會認定爲開設賭場罪,需要追究行爲人的法律責任。這項罪名在主觀方面有故意犯罪行爲,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犯罪的主體是一般的主體,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聚衆賭博,以賭博爲業,私自經營賭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