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和未立案的區別是什麼

一、立案和未立案的區別是什麼

立案和未立案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立案就表示進入了刑事司法程序,但立案並不表示一定會被檢察院批准逮捕,會被法院判刑,要看證據和犯罪的危害程度,如輕傷立案後可以調解處理,不必完成司法程序被判刑;刑事不立案就表示某種行爲未達到立案追訴標準,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條款處理;

民事立案就意味着法院受理了案件,進入了審理階段,民事訴訟原告也申請可撤訴,但須法院裁定。民事不立案就說明管轄地不對或訴求不合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二、公安機關立案的條件

立案的條件是指決定立案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決定是否正確的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這一規定說明,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爲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着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裏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2) 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追究的行爲,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爲,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公安機關這些收到報案以後需要對案件進行審查,如果符合立案條件的話,那麼就需要進行立案偵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也需要告知報案人不進行立案的事實以及理由,而對於民事案件如果立案後就代表進入了法院審理的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