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無因管理人是否要賠償損失
民法典規定,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務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受益人給予適當的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爲、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爲或者不爲一定行爲的權利。第一百二十一條【無因管理】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第九百七十九條【無因管理定義】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無因管理的法律特徵
1、無因管理的主體包括管理人與本人,區別於其他一般民事主體。
一般民事主體必須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爲能力,而無因管理的主體則無此限制,只要能從事一定的事實行爲即可。
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都可成爲無因管理的民事主體,即只要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均可成爲無因管理的主體。
2、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爲。
無因管理爲一種法律事實,是產生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上的原因,基於無因管理產生的無因管理之債是法定之債,此債的關係的內容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非當事人約定的。
無因管理屬於法律事實中與人的意志有關的人的行爲事實,無因管理事實的構成以事務管理的承擔爲準。
無因管理屬於事實行爲,但無因所管理的事務,可以是法律行爲,也可以是事實行爲。
3、管理人沒有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
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對於本人須無法律上的義務,既沒有法定的義務,也沒有約定的義務。
管理人依約對於本人負有義務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
管理人對於本人依法負有義務時也不能成立無因管理。
這是無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徵。
4、管理人爲他人管理事務。
管理人在進行管理時,其管理的對象是他人的事務,目的是爲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
5、補償性。
管理人對本人的請求權僅限於必要的管理費用支出的補償,而沒有報酬請求權。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無因管理的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產生必要費用的,可以要求受益人支付相關費用。
如果管理人有管理事務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受益者給予適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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