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主要情況具體有哪些?

一、解除合同的主要情況具體有哪些?

解除合同的主要情況具體有哪些?

解除合同的主要情況具體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或其中一方違約,對方享有法定解除權。

解除合同的主要情況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收益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這裏的條件是:承租人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無正當理由。承租人主張的何種理由方能構成“正當理由”,不應當做出一個嚴格的標準,應視當事人自身的狀況而依誠信原則爲判斷,如承租人因失業而不能支付房屋租金,雖然並非不可以借債以償還租金,然而終究過分艱難,因此,此時認爲其無正當理由,而強令支付租金,否則即解除合同,實有落井下石之嫌,不值提倡。

出租人已另行定出合理期限,但在該期限內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不過定出合理期限不是出租人主張解除合同的必要前提,因法律規定是以“可以”表述的,說明出租人對此有選擇權,因此也可以不定出期限而直接要求承租人支付。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是什麼?

因爲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明確的表明自己不履行義務的都是可以法定解除。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的解除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來處理,當然雙方當事人未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其中一方違約,另外一方也享有了法定解除權,這在《民法典》第563條當中有明確的規定。若不存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其中一方當事人是不允許單方面解除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