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不當的情況有哪些?

一、解除勞動合同不當的情況有哪些?

解除勞動合同不當的情況有哪些?

雙方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到對方,直接解除勞動合同是不當的。或者是透過曠工達到一定的期限來解除勞動合同也是不當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最常見的有兩種情況:

1、即時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後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並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纔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哪些情況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支付。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但有兩種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單位: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迫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所以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想要解除勞動合同要麼就雙方提前協商一致來解除合同,要麼就雙方提前30天書面通知到對方,如果雙方既不通知對方也不協商就隨便提出來想要離職或者是想要辭退勞動者,這種情況是屬於不合法的,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