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情況有哪些?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情況有哪些?

很多單位對待員工都是謹遵法律對其的保護規定而又不得已需要和員工解除關係的時候,就會首先選擇與員工協商相關的離職事宜並且滿足員工的某些條件,而法律中對於合法協商解除也是有情況限制的。那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情況有哪些?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情況有哪些?

法律規定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的情況規定如下:

勞動法第24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都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第1款。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注意的問題

1、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勞動都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協商一致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如果勞動者有辭職的想法,用人單位應儘量讓勞動者提出書面的辭職報告,或者在離職的審批表中,寫明是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動議。

2、與員工協商一致後,進行書面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儘量先協商,雙方基本達成一致後,進行書面確認。不可以直接發書面解除通知,如果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很有可能被認定爲非法解除。

爲什麼要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訂立容易,解除難。勞動者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只要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用人單位就不是這樣了,要解除勞動合同,就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將會產生嚴重後果。如果被認定爲非法解除,將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有些勞動者還有可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避免產生勞動糾紛。雙方就補償等一系列問題達成一致,不會產生不良影響,也不會對其他員工產生不好的示範作用。特別在勞動者沒有什麼明顯過錯的情況下,要儘量採取協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並不是單位單方面說與員工做出了協商就可以直接決定讓員工直接離職的,因爲協商肯定是需要有員工的認可並且給予能夠讓員工滿意的補償才能夠依法解除二者之間有效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