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網絡開設賭場的員工怎麼判刑?

參與網絡開設賭場的員工怎麼判刑?

一、參與網絡開設賭場的員工怎麼判刑?

參與網絡開設賭場的員工一般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賭博罪的量刑主要根據當事人的抽利情況、賭資多少、參賭人員多少以及社會危害、社會影響等方面綜合考慮的。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如果已被刑事拘留,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律師才能去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

(二)近親屬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及早委託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瞭解到最真實的事情經過,安撫嫌疑人的情緒。

(三)律師會見後對犯罪情節做出初步判斷看有無構成犯罪或者有無自首、立功、從犯、未遂等從輕、減輕的情節並及時爲其提供法律幫助、申請取保候審

二、網絡賭博的相關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爲: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透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爲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蔘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不管是透過網絡還是透過其他的方式,參與賭博或者是參與開設賭場的,首先肯定是一種違法行爲,然後也是有可能構成犯罪行爲的,比如說抽頭漁利的數額已經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就可以認定爲《刑法》第303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此時,應當按照開設賭場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