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案件合議庭怎麼組成?

再審案件合議庭怎麼組成?

一、再審案件合議庭怎麼組成

1、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時,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二、民事申請再審有哪些條件

1、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合法,有權提出申請再審的只能是原審中的當事人,即原審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判決其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2、申請再審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當事人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申請再審。可以申請再審的調解書包括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基礎上製作的調解書;

3、申請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

4、當事人對人民法院裁判已經生效的案件,申請再審必須具備應當再審的法定事實和理由: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合議庭的組成依據情況的不同明確組成成員,申請再審的條件包括申請再審的主體是合法的,民事申請再審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再審需要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並且案件需要具備應當再審的法定事實和理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