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抵刑期的幾種情形有哪些

一、折抵刑期的幾種情形有哪些

折抵刑期的幾種情形有哪些

折抵刑期有三種情形,分別爲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折抵,其中管制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條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監視居住是否折抵刑期

1、監視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但是要分情況。

(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採取監視居住的,監視居住期間不能折抵刑期;

(2)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應當折抵刑期。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3、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三、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爲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爲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這個折抵刑期其實就是在判決之前存在羈押等情況的,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來看的話,對於這個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話它們三個的折抵刑期也是不一樣的,因爲有些情況是下存在先行羈押可以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