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90條的具體涵義有哪些?

未成年兒童、精神病患者、因其他原因導致無法進行獨立生活或者民事行爲的人通常被稱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這部分人一般都有其監護人,在法律上可以成爲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權益被法定代理人侵害可以又他人代提起訴訟,這在民法總則有明確的規定。那麼,《民法典》(.1.1.生效)第190條的具體涵義有哪些?下面就讓小編爲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民法典第190條的具體涵義有哪些?

一、民法典第190條的具體涵義有哪些

《民法典》第190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這主要是考慮到,在法定代理權存在期間,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均處於其法定代理人的照管下。在受到侵害時,其可能缺乏能力、又缺乏勇氣向法定代理人主張權利。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是指不能透過自己的行爲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包括兒童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精神病患者,即使已成年,但由於精神上存在嚴重障礙,對事物缺乏判斷能力,故法律爲維護其合法權益和社會正常秩序,認定其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履行監護職責,代理他的民事活動,維護他的合法權益。可以擔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的人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等。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財產或者人身安全可能遭到侵害時,法定代理人代其訴訟。如果其合法權益受到法定代理人侵害,那麼其對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時效是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也就是換了法定代理人或者其已滿16週歲甚至18週歲具有民事行爲能力。

二、無民事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區別 

《民法典》第十二條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應承擔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一條進一步規定:“侵權行爲發生時行爲人不滿十八週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週歲,並由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爲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行爲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週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墊付由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

綜上所述,由於在法定代理人的監管下,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請求權容易受代理人的侵害,這時對於請求權的訴訟只能在更換法定代理人或者終止法定代理人義務時生效。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