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效3年和20年

自2017年10月份《民法總則》頒佈後,法律訴訟時效從以前的2年變更爲現在的3年。即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害事由發生之日起,開始記算訴訟時效。比如說借款人張三借100萬元給李四,欠條中約定李四在2018年1月1日歸還欠款,但是李四在約定等時間未還款,此時訴訟時效從2018年1月1日開始記算,經過3年代時間,如果張三從未透過任何途徑向李四主張債權,那麼其訴訟時效將於2021年1月1日到期。

民事訴訟時效3年和20年

時效重新計算:以上案件爲例,如果張三在此期間向李四主張過債權,或者是李四在此期間歸還了部分欠款,或者是李四在此期間與張三就還款事宜進行協商,就還款問題達成有關協議;或者張三在此期間向法院起訴主張自己 債權,那麼訴訟時效可以重新計算。其起算的時間以達成協議或者其他可以中斷訴訟時效的時間發生之日開始記算。

主張債權的方法:其主張訴訟時效可能會有多種途徑,比如說給侵權人打電話告知此事,或者是與侵權人當面協商,但是以上情形均不立於儲存主張訴訟時效的證據。而根據法院一般判案的慣例,透過短信催收欠款,或者是透過快遞形式催要欠款更有利儲存有效證據,而最好的方式就是在訴訟時效期限內透過訴訟的形式主張自己 權利。

訴訟時效中斷:但是人在權利收到侵害之時候及時主張訴訟權利,可能是因爲某些正當事由,比如說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時,透過訴訟的途徑,但是在訴訟時效即將過期的6個月前,債權人受到人身傷害而不能且無法主張權利時,其訴訟時效會中斷,從其恢復身體健康,可以進行訴訟之日起另行計算6個月的訴訟時效。除了以上情形,其他正當事由比如說收到脅迫、綁架或者是債權人死亡等情形,向法院提出相關證據,根據法院判斷,可以進行確認。

時效最後到期的時間:在侵權事由發生之日起,而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權利發生之日起,經過20年代時間,如果被侵權人沒有透過訴訟的方式向責任人主張債權,那麼其訴訟時效將過期。法律不會保護在維護自身權利中睡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