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效3年和20年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時效3年和20年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民事訴訟時效3年和20年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1、適用範圍不同,訴訟時效3年是發生在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與義務人適用;而20年是從權利發生損害後就開始適用;

2、意義不同,訴訟時效3年指的是普通的訴訟時效,而20年是法律規定最長權利保護期間,超過二十年其權利不受保護。

二、民事訴訟的庭審流程是怎樣的?

1、宣佈開庭,覈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2、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3、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4、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三、民事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區別是什麼?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後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後兩個時效;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在司法實踐中,合法權益受損超過20年才知道的這種情況也比較少,但確實有一部分人在知道本人合法權益受傷以後的三年內沒有積極處理,如果法定訴訟時效內沒有任何維權的舉措,訴訟時效屆滿後實體權利雖然不會消失,但對方是有不履行義務的抗辯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