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3年和20年的區別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3年和20年的區別是什麼?

訴訟時效3年和20年的區別是什麼

3年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起算,可以中斷中止,是普通訴訟時效。20年是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起算,不要求知道或應當知道,不適用中斷中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訴訟時效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一)訴訟時效完成僅消滅實體請求權。

訴訟時效是以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事實狀態爲前提的,這與消滅時效以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的前提相一致。同時,訴訟時效完成後,權利人喪失的並不是向法院起訴的權利,權利人仍有權向法院起訴,只不過權利人喪失了透過訴訟獲得救濟的權利,法院不再保護其權利。因此,訴訟時效完成後權利人的實體請求權消滅,而不是程序上的請求權消滅。因實體上的請求權,是權利人取得勝訴的根據,所以又稱爲勝訴權。

(二)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

法律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屬於強行性規定,當事人既不能協議排除對訴訟時效的適用,也不得以協議變更訴訟時效期間。

(三)訴訟時效具有普遍性。

訴訟時效規範爲普遍性規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訟時效適用於各種民事法律關係。

三、在訴訟時效內處理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哪些?

1、協商。雙方共同協商處理糾紛;

2、調解。透過第三方居中調解,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達成調解協議。包括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行政調解,法院庭前調解等;

3、仲裁。雙方事前或者事後簽訂仲裁協議,共同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4、起訴。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糾紛進行判決。

根據規定,正常情況下,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受損以後開始計算的三年之內,如果超過20年當事人才知道本人的權益受損,法院就不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申請法院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