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是3年還是20年?

一、訴訟時效是3年還是20年?

訴訟時效是3年還是20年?

訴訟時效既是3年也是20年,兩者的適用條件是不同的,訴訟時效3年是屬於普通的訴訟時效,而對於20年則是屬於最長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訴訟時效的分類有哪些?

1、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2、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爲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爲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爲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3、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爲二十年。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訴訟時效在我們國家主要就是分爲兩類,第1類是普通的訴訟時效,第2類是最長的訴訟時效,如果是普通訴訟時效的話,既包括三年,也包括一年最長的訴訟時效就是20年的時間,所以我們國家總共關於訴訟時效方面有三個時間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