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的行爲特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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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的行爲特點有哪些?

在實際中,代理人是爲了彌補其被代理人沒有精力或者能力等原因而存在的。這也就意味着,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表現出來的行爲即代表着被代理人的意志或願望。那麼,代理人的行爲特點有哪些?下面就將這一問題進行解答,大家可以瞭解一下。

代理人的行爲特點

1、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才能爲被代理人取得權利、設定義務。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那麼這種活動就不是代理,其所設立的權利與義務也只能由代理人自己承受。

2、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內進行活動。

代理權是確定代理人代理行爲的實施和代理行爲法律效果歸屬的依據,表明了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爲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資格。代理人必須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或法律規定或指定的權限範圍內進行民事活動,不得擅自變更或超越代理權限。否則,事後若被代理人不予追認,代理人所進行的活動則是無效的,被代理人對此不承擔責任,而由代理人自己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3、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有法律意義的活動。

代理行爲限制在“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爲”,民事法律行爲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爲。它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爲基本要素,以在當事人之間設立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爲目的。

代理人的代理行爲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爲。就是說,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透過代理行爲能夠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產生法律後果。否則,就不是代理。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六十八條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4、代理人代理行爲的法律後果歸屬於被代理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進行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爲,在法律上產生與被代理人自己的行爲同樣的後果。這是基於以上三個特點而產生的必然結果,也是當事人設立代理關係的目的所在。因而,被代理入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爲承擔民事責任。被代理人承擔的責任範圍,既包括對代理人在執行代理事務中的合法行爲承擔民事責任;也包括對代理人在執行代理事務中的違法行爲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行爲的法律後果,不僅包括合法的,對被代理人有利的法律後果(權利、義務)。而且也包括因爲代理人過錯(故意、過失)而造成的違法的或其他對被代理人不利的法律後果。這一點,反映了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代理制度最重要的特徵。

綜上所述可知,代理人的行爲特點包括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必須在代理權限內進行活動、必須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有法律意義的活動、代理人代理行爲的法律後果歸屬於被代理人四種。由此可見,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表現出來的行爲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如若越過權限,就要受到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