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與知產訴訟的關係是什麼樣的?

一、什麼是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與知產訴訟的關係是什麼樣的?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訴訟。或者說,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係的總和。

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

二、什麼是知產訴訟

知識產權訴訟是指在人民法院進行的,涉及知識產權的各種訴訟的總稱,包括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知識產權行政訴訟和知識產權刑事訴訟。從這一角度講,知識產權訴訟不是一類單獨的訴訟類型,其本質仍是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及刑事訴訟的總和。

三、民事訴訟中的知產訴訟

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作爲民事訴訟的一種,與其他民事訴訟沒有本質的區別,但由於其所保護的對象與有形物權、債權和人身權均有較大不同,因此又具有如下的不同特點:

1、訴訟主體廣泛

在知識產權訴訟中,知識產權權利人、權利受讓人、被許可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都有可能成爲訴訟主體。例如某專利權人獲得專利權後將該專利權的部分權利又轉讓給第三人推廣實施,該第三人在不同地域,以不同的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在提起侵權訴訟時,專利權人、專利權受讓人、被許可人都有可能成爲知識產權訴訟的原告。法院在審查起訴時,應仔細審查他們之間的轉讓和許可合同,並應分別情況,確定訴訟主體的資格。

此外,在知識產權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過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實往往是一系列的事件或行爲,這一系列的事件或行爲,經常會涉及多個與該事件或行爲相關聯的主體,成爲同一訴訟中的當事人。例如,在知識產權訴訟中,常常會發生多人對某一權利人的知識產權侵權的現象以及多個知識產權人被同一侵權人侵權的現象,如王蒙等六作家訴世紀互聯公司侵犯著作權案以及、袁牧朱心女、袁小牧、袁牧男訴華而實、北京東方影視樂園、山東電影製片廠、成都溫江國威開發總公司侵犯《馬路天使》著作權案。這種訴訟主體範圍的廣泛性是知識產權訴訟的特點之一。

2、訴訟法律關係複雜

在知識產權訴訟中,往往既涉及到財產權利,又涉及到人身權利。侵權訴訟中或出現侵權糾紛和權屬糾紛以及與第三人的合同糾紛並存的情況;或出現因當事人各自擁有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而形成權利衝突的情況;或出現因同一違法行爲(甚至多個違法行爲)而引起的民事侵權責任、民事違約責任甚至行政責任等不同法律責任的情況。這些都使知識產權訴訟的法律關係複雜化。

3、訴訟爭點專業技術性強

知識產權訴訟中,訴訟爭議的焦點有多且專業技術性強的特點。在訴訟案件審理時,一般需要首先確認權利歸屬,或者確定原告是否享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以及該權利的範圍;其次,在對被告的侵權行爲的認定上,往往需要法官對侵權標的進行技術上和專業上的比較、判斷,這又涉及到工程技術、自然科學甚至文學藝術鑑賞等方面的專業技術知識。如果不具備相關的專業背景,沒有豐富的知識面,就難以真正把握知識產權訴訟的爭點。

4、取證和舉證困難

由於知識產權客體具有無形的特點,加上對侵權行爲的判斷又需要專業技術知識。因此,在知識產權訴訟中無論是當事人對侵權事實證據的提供,還是就已提供的證據進行說服,都比證明有形財產侵權要困難得多。而這一現象的出現,使訴訟中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對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法官只有靈活、準確地運用舉證責任的轉移和倒置規則,才能在訴訟中更好地體現公平原則。

另外,由於與有形物權的侵權訴訟不同,知識產權訴訟的舉證範圍較一般侵權訴訟要複雜的多。在知識產權訴訟中,對原告而言,首先要提供受訴法院有管轄權的證據;其次,不僅要證明被告有侵權行爲、自己有損害後果以及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而且要證明自己擁有合法來源的、有效的知識產權,證明自己知識產權的權利範圍。

以著作權侵權訴訟爲例,通常情況下,原告首先應針對自己著作權來源的不同情況,準備如下證據:

1)作品登記證書;如沒有登記,應提供作品原件或已出版作品的版權頁;

2)如系委託作品,應提供委託創作合同;

3)如系法人作品,應提供按法人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承擔責任的證明;

4)如系職務作品,應提供執行職務而完成作品的證據;

5)如系合作作品,應提供合作作品原件等證據;

6)如系繼承、受讓作品,應提供權利繼承或受讓的證明;

7)此外,原告還應提供被告侵權的證據,如侵權作品;

8)主張財產損失的,還應提供損失計算方法的證據;

9)主張精神損失的,還應提供精神受到損害的證據。

這些證據的範圍以及對事實的證明程度,都因案件各異而不同,需要當事人(律師)或法官反覆斟酌。

5、侵權種類和形式多樣

知識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使得知識產權人無法以有形控制的佔有形式來排除他人對自己權利的侵害。侵犯知識產權並不表現爲侵權人剝奪了權利人的智力成果,而表現爲侵權人在無法律依據而又未獲得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使用了該智力成果。因此,在知識產權訴訟中侵權形式多爲擅自使用、假冒、剽竊等形式。而對不同種類的知識產權,又有不同的侵權形式。例如,我國《商標法》第38條及其《實施細則》第41條共列舉了6種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形式,我國《著作權法》第45、46條共規定了15種侵犯著作權的形式。由於商標權和著作權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徵,這兩類侵權行爲的形式雖然都如此之多,但實際卻是完全不同的。

6、賠償數額難以計算

由於知識產權具有無形的特點,其價值往往難以估量。在專利侵權中,對專利和非專利技術成果的實施又需要一定的投資才能完成,在投資未收回的情況下,侵權人往往沒有形成利潤。在商標侵權中,一件侵權商標在侵權人所銷售產品中所佔比重的大小,以及在著作權訴訟中,作者所受到的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都是非常難以計算的。

從我國的知識產權審判實踐來看,損害賠償問題一直是知識產權訴訟中的難點之一。1997年5月和200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兩次專門召開了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問題研討會,以期解決這一難點問題。足見知識產權訴訟中賠償問題的複雜性。

由於知識產權訴訟的上述特點,使得知識產權訴訟越來越專門化,沒有接觸過知識產權訴訟或缺乏知識產權訴訟經驗的法官或律師,很難把握知識產權訴訟諸多的不同於普通民事訴訟的特點。知識產權訴訟的這種專門化特點,不僅源於各有特點的知識產權實體法,而且也體現在訴訟程序中諸如管轄、審理程序、證據制度、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中,知識產權訴訟的專門化,使得法官或律師對知識產權訴訟的特點有着相同的認識和訴訟思路,久而久之,使他們在知識產權訴訟中形成了一些共同的理論基礎。如專利訴訟中的“等同原則”,商業祕密訴訟中的“接觸加相似原則”等等。正如德國杜塞爾多夫上訴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威爾弗裏德·諾伊豪斯博士所說:“(專利訴訟的)辯護律師和法官兩方面都已專門化,而這種專門化毫無疑問是值得提倡的,因爲沒有豐富的經驗是無力審理專利侵權訴訟案件的。”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與知產訴訟之間存在着區別與聯繫。由上文不難看出,知產訴訟存在着許多不同於一般民事案件的“專門化”的特點。所以說雖然比普通民事案件的處理過程更爲複雜,但是隻要掌握了“專門化”的思路。此類案件就能很有效的解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