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權利主要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權利主要有哪些?

民事訴訟權利主要有哪些

(一)一方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

1、原告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2、原告有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和撤回訴訟的權利。

3、被告有承認或者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起反訴的權利。

4、勝訴一方有申請執行的權利。

(二)雙方當事人共同享有的訴訟權利

1、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2、申請回避的權利。

3、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

4、進行辯論的權利。

5、請求調解的權利。

6、自行和解的權利。

7、提起上訴和申請撤回上訴的權利。

8、申請再審的權利。

9、查閱並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10、要求重新調查、鑑定和勘驗的權利。

11、對法庭筆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有申請補退的權利。

12、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二、民事訴訟審理時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從向法院遞交起訴狀那天起,法院必須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一般只要你起訴狀上寫明原被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屬於該法院管轄,法院就會立案。立案之日起5日內,法院將您的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必須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不答辯的不影響審理。開庭前,會提前3日通知雙方當事人。這期間,如果對方申請延期審理,或法院認爲有必要追加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等,都會影響最終開庭的時間。同時,當庭宣判的,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一審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序的案件在3個月內審結。

三、民事訴訟時效

(一)普通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短期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三)最長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四)其它情況的訴訟時效

1、《環境保護法釋義》第四十二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爲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2、《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爲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提起民事訴訟是法律制度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可是,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原被告雙方仍然享有相應的權利,對於民事糾紛,原告再提起訴訟之後並非不能撤訴了,所以,民事訴訟權利自然就包括撤訴權。但是,我們行使每一項民事訴訟權利的時候,都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