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案件中代表人訴訟如何確定

一、訴訟案件中代表人訴訟如何確定

訴訟案件中代表人訴訟如何確定

代表人訴訟確定代表人有兩種情況:

1、當事人一方雖然人數衆多,但是在起訴時人數可以確定的;

此時,先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或者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如果推選不出代表人的,必要共同訴訟情況下由當事人自己參加訴訟,普通訴訟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

2、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並且在起訴時人數不能確定的;

此時,先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當事人推選不出的,再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選與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

(一)訴訟代表人的條件與人數

訴訟代表人的基本條件是:

(1)是本案的當事人;

(2)具有訴訟行爲能力;

(3)具有與進行該訴訟相應的能力;

(4)能夠善意地履行訴訟代表人職責。

根據《民訴意見》第62條的規定,訴訟代表人的人數爲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託1~2人作爲訴訟代理人。

在行政訴訟中,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第14條第3款的規定,同案原告爲5人以上,應當推選1至5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在指定期限內未選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

(二)訴訟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在多數人訴訟中,訴訟代表人的權限相當於未被授予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代理人。具體來講,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爲,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但在處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實體權利時,如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三)訴訟代表人的更換

在訴訟中,訴訟代表人不能履行職責或濫用代表權時,可以更換。在需要更換訴訟代表人時,應由被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換申請。人民法院認爲申請有理由的,應裁定中止訴訟,然後召集全體被代表人,以推選、協商等方式重新確定訴訟代表人。新的訴訟代表人產生後,訴訟恢復。原訴訟代表人實施的訴訟行爲,對更換後的訴訟代表人有拘束力。

三、訴訟代表人的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民訴意見》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訴訟代表人包括: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的訴訟代表人和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的訴訟代表人。

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和企業難免會與他人產生一些異議或糾紛。如果雙方無法協商解決糾紛,一般會透過訴訟解決糾紛,以方便訴訟的程序和程序。爲了簡化和簡化,法律還將要求選擇一方當事人作爲代理人,並且在確定訴訟代理人時必須嚴格遵守上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