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訴訟代表人要怎麼確定

對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如何確定公司訴訟代表人的問題:
一、公司章程選出的法定代表人。
二、法定代表人與持法人公章的人。一般情況下,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具推定效力,即在無相反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情況下,默認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與訴訟。但如持公章的人能提供公司明確所持公章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有效授權證據,即可推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意志參與訴訟,此時,可認定持章人爲訴訟代表人。
分公司可以作爲原告參加訴訟,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我國爲了方便其訴訟,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賦予其訴訟權利能力。因此,分公司是可以作爲訴訟主體的。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訴訟代表人要怎麼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