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訴訟如何確定訴訟代表人

通常情況下,公司訴訟代表人可以是法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如果因爲公司法人發生了爭執,形式上的標誌包括工商登記載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股東會決議載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持有公司公章等。此類爭議主要有三種情況:人章爭奪、人人爭奪、章-章爭奪,以下對上述三種情形分而述之:

公司訴訟如何確定訴訟代表人

(一)關於“人章爭奪”(法定代表人VS公章控制人)情況下公司訴訟代表權的認定原則

“人章爭奪”情形是指法定代表人和公章控制人非同一人,兩者爭奪公司訴訟代表權,應如何處理的問題。

一種觀點認爲: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款“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的規定,在公章控制人與法定代表人發生公司代表權衝突的情況下,應以“人”爲準。公章控制人僅持有公章,而未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無權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另一種觀點認爲:法院對當事人訴訟行爲的認定必須保持前後一致,若持公章以公司名義起訴,涉及撤訴等訴訟權利行使時,也要憑同一枚公章才能認定爲代表公司,而不能認可法定代表人簽字。同樣,若法定代表人簽字起訴,也必須由該法定代表人簽字撤訴,而不能憑公章撤訴。

研討會傾向意見認爲,不論公章是否經工商備案,在發生“人章衝突”的情況下,均應以“人”——法定代表人作爲訴訟代表人。若僅持有公章,而無證明持章人有公司授權持章代表公司意志的證據的,則持章人無權代表公司行使訴訟權利。理由主要是:

1、公章在我國是公司對外做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現形式,但法律並沒有直接規定公章本身能夠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持有公章是一種客觀狀態,某人持有公章的事實,只是反映該人可能有權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種表象,至於其是否依授權真正能夠代表公司意志,仍需要進行審查;

2、根據公司法原理以及《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款規定,法定代表人作爲最基礎的公司意志代表機關,是法人當然的訴訟意志代表主體。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做出的訴訟行爲,在無否定性證據情況下,一般即應視爲公司的訴訟行爲;

3、在公司內部意志統一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和公章即使分離,對外表示公司意志也是合一的。人章衝突情況則意味着公司內部意志發生了分離,在此情況下,若公司對究竟法定代表人還是持章人代表公司意志做出過明確有效授權的證據的,應是公司意思自治的範疇,按公司意思認定。也就是說,如果持章人能提供公司明確所持公章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有效授權證據,足以否定法定代表人爲公司訴訟意志代表的,方可認定持章人爲訴訟代表人;否則,法定代表人爲公司訴訟代表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外部糾紛中,即使確定法定代表人爲公司訴訟意志代表,但在實體審理時不影響公章對外簽約、履約使用時的證據效力認定。即對外部債權人構成表見代理

(二)關於“人人爭奪”(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VS股東會選任的法定代表人)情況下公司訴訟代表權的認定原則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股東會選任產生後再辦理工商登記手續。“人人爭奪”的情形是指發生原法定代表人不認可股東會決議且未配合辦理移交手續等原因,而未能及時辦理工商變更,以致工商登記與股東會選任的不同法定代表人同時存在,併產生公司代表權爭議。

一種觀點認爲:根據國家工商局《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經企業登記機關覈准登記,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的規定,新選任的法定代表人在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之前,尚未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故仍應以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作爲公司意志代表人。

另一種觀點認爲: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屬於公司內部法律關係變化,應遵循公司內部自治原則。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其選任的法定代表人應是公司意志代表人,工商登記未變更,不影響公司新選任法定代表人的資格和職權。

研討會傾向意見認爲,在發生“人人衝突”的情況下,應以股東會決議爲準,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屬於公司意志的變更,股東會決議新產生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訴訟意志代表人。理由主要是:

1、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屬於公司內部人事關係的變化,應遵從公司內部自治原則,只要公司內部形成了有效的變更決議,就應在公司內部產生法律效力,新選任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的意志;

2、公司作爲商事主體,要受到商事登記制度的規範,但對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進行登記,目的是向社會公示公司代表權的基本狀態,屬於宣示性登記而非設權性登記,因此股東會決議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即使工商登記未變更,不影響公司內部變更新法定代表人意志的確定。

但是,在外部糾紛中,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意志所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爲,不影響作爲證據效力的認定。

(三)關於“章-章爭奪”(公章控制人VS公章控制人)情況下公司訴訟代表權的認定原則

通常情況下,公司僅使用一枚公章,且須在工商部門備案,但有些公司實際上使用兩枚或兩枚以上公章。“章-章爭奪”表現爲不同利益股東或高管分別持不同的公章爭奪公司訴訟代表權的現象。審理中出現“章-章衝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工商備案的公章與未備案的公章衝突;二是兩枚或兩枚以上均未在工商備案的公章衝突。

一種觀點認爲:公司出現兩枚以上公章,應以工商備案的公章爲準;如果兩枚以上公章均無備案,則以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爲認定依據。

另一種觀點認爲:公章本身不能代表公司意志,其背後必然存在“人”的因素,因此還是需要從持有公章的“人”方面考察,依照相關規定確定公司意志代表人。

研討會傾向意見認爲,“章-章爭奪”情形下的公章是否能夠代表公司,認定的關鍵是審查公章的授權有效性問題。具體可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工商備案公章與未備案公章衝突情況下,在無新的有效決議作出相反證明時,備案公章視爲公司授權;二是未經工商備案的公章衝突情況下,需有公司有效授權證據作爲認定依據。理由主要是:

1、公司作爲商事主體,要受到商事登記管理制度的規範,故工商備案的公章與未備案的公章衝突時,前者具有公示效力,當然認定代表公司意志。

2、“章-章爭奪”畢竟是公司內部衝突的一種體現,需考慮公司意思自治。因此,公司內部產生新的有效決議,明確何枚公章具備授權效力的,以公司有效決議認可的公章作爲認定依據。

對於公司如果要進行訴訟的話,那麼這個時候就會需要確定訴訟代表,而訴訟代表人一般情況下是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常見的就是由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還有一種就是有股東會議決議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