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經濟糾紛被證據不足退回不服怎麼辦?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對管轄有異議、駁回起訴三種情形。

民事經濟糾紛被證據不足退回不服怎麼辦?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2條、183條之規定:刑事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爲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爲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可以作出以下幾種判決: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這種判決沒有改變原判決有關認定事實的部分,只改變一審法院在適用實體法律上的不正確之處。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

總之,如果是民事糾紛因爲證據不足被法院給駁回,或者是不服從法院的一審判決的,那麼當事人他可以在這個判決書送達的半個月之內向這個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再提起上訴,但是在這個上訴被省裏之後,當事人就必須要準備一些新的證據,以防再做出和原來一樣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