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數據證據司法解釋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初查過程中收集、提取的電子數據,以及透過網絡在線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作爲證據使用。
第七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第八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能夠扣押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的,應當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並製作筆錄,記錄原始存儲介質的封存狀態。
封存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應當保證在不解除封存狀態的情況下,無法增加、刪除、修改電子數據。封存前後應當拍攝被封存原始存儲介質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張貼封條處的狀況。
封存手機等具有無線通信功能的存儲介質,應當採取信號屏蔽、信號阻斷或者切斷電源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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