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證據規則的例外包括哪些?

意見證據規則是證據規則的一種,指的是證人只能陳述過去的事實,不能做出主觀臆斷。因爲是證人證言,帶有一定的主觀性,所以這個規則的運用要十分謹慎。那麼意見證據規則的例外情況是什麼?本站小編透過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做個普及。

意見證據規則的例外包括哪些?

一、意見規則分爲哪幾類?

意見規則將作爲證據的陳述分爲兩類:

1、體驗陳述,指陳述人就自己所體驗之事實而作的陳述;

2、意見陳述,指陳述人以其特別知識和經驗,陳述其判斷某一事項之意見。前一類陳述爲證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的陳述,後一類陳述爲鑑定人的陳述。意見規則就是要求證人作證只能陳述自己體驗的過去的事實,而不能將自己的判斷意見和推測作爲證言的內容。

二、意見規則確立的理由是什麼?

1、認定事實、作出判斷系法官職責所在,證人責任在於提供法官判斷事實的材料,而不能代行法官的判定職能。

2、法庭需要證人提供其經驗事實,而意見和推測則非證人的體驗,因此並無證據用途,而且容易導致立證混亂,可能會因提供有偏見的推測意見而影響法官客觀公正地認定案件事實。

三、意見證據予以排除的例外包括哪些?

意見規則適用的前提是區分事實和意見。一般說來,觀察體驗的情況爲事實,推測、判斷的陳述爲意見。但在某些情況下,二者關係密切,難以完全分開。因此,對於直接基於經驗事實的某些常識性判斷,不作爲意見證據予以排除。例如,

1、相比較事物的同一性和相似性。

2、某種狀態,如車輛的快慢、人的感情等心理狀態。

3、年齡與容貌。

4、氣候。

5、物品的價值、數量、性質及色彩。

6、精神正常與否。

7、物的佔有和所有等。這些事實情況,實際上難以用非判斷方式來表達。因此可以視爲意見規則的現實性例外。

四、意見證據的理論依據是什麼?

意見證據規則的理論依據主要表現在:

1、證人發表意見侵犯了審理事實者的職權。

2、證人發表意見有可能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產生誤導。

3、普通證人缺乏表意見所需要的專門性知識或者基本的技能訓練與經驗。

4、普通證人的意見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沒有價值。證人的職責只是把事實提供給法院,而不是發表對該事實的意見。

由此可見,意見證據因爲其特殊性,有一定的適用前提。意見證據規則的例外包括某種狀態、年齡和容貌、氣候等。這些是基於經驗的常識性判斷,不能作爲意見證據進行採納。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要對意見證據注意區分,保證證據真實可靠。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