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與證明責任一樣嗎?

一、舉證責任與證明責任一樣嗎?

舉證責任與證明責任一樣嗎?

1、作用條件不同。證明責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適用,而舉證責任僅在事實真僞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

2、法律後果不同。在案件事實真僞不明時,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敗訴,另一方勝訴。

3、主體不同。案件的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或反駁意見都有證明的責任;而舉證責任只能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擔。

4、可轉移性不同。在同一案件審理中證明責任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轉移,如原告提出主張並證明,被告反駁,證明責任就由原告轉移到了被告。舉證責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規定好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可來回轉移,否則會造成雙方都須對真僞不明的案件承擔敗訴後果的矛盾,也使當事人無法做出預期判斷,違背法律穩定性原則。

5、目的不同。證明責任是爲了查清事實,但總有無法查清事實的案件,法院又不能判雙方當事人都敗訴,本着公平原則,規定一方承擔敗訴後果,就是舉證責任的分配製度。

二、舉證責任分類

1、當事人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

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4、人民檢察院舉證責任。

5、自訴人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我國的法律會在各個方面都規範着公民的行爲,如果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犯後也是透過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的,在提出訴訟後也是需要當事人提交有利於自己的證據至法院,那麼法院會根據所有的證據以及證人證言等材料做出最公平最合理的判決,如果不認同判決也是可以提出上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