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的區別

證明責任是指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所提出的主張有提出證據予以證明的責任。舉證責任包括兩層含義,即主觀責任和客觀責任,前者是指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提出證據予以證明的責任,也稱行爲責任;後者是指如果案件事實真僞不明,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也稱結果責任。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的區別主要有五點:

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的區別

(1)作用條件不同。證明責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適用,而舉證責任僅在事實真僞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

(2)法律後果不同。在案件事實真僞不明時,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敗訴,另一方勝訴。

(3)主體不同。案件的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或反駁意見都有證明的責任;而舉證責任只能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擔。

(4)可轉移性不同。在同一案件審理中證明責任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轉移,如原告提出主張並證明,被告反駁,證明責任就由原告轉移到了被告。舉證責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規定好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可來回轉移,否則會造成雙方都須對真僞不明的案件承擔敗訴後果的矛盾,也使當事人無法做出預期判斷,違背法律穩定性原則。

(5)目的不同。證明責任是爲了查清事實,但總有無法查清事實的案件,法院又不能判雙方當事人都敗訴,本着公平原則,規定一方承擔敗訴後果,就是舉證責任的分配製度。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第六條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