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

(1)責任前提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發生於爲締約而進行接觸磋商的當事人之間,雙方在締結合同爲目的的活動中,產生了一定的信賴關係。而侵權責任的發生不需要當事人之間存在任何關係,侵權人與受害人只有在侵權行爲發生時纔會產生侵權損害賠償關係。所以,侵權責任不存在締約過失責任所要求的前提與基礎。
(2)違反的義務性質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是因爲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先合同義務,例如:通知、保密等義務而產生,這些先合同義務獨立於合同之外。而侵權責任則違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財產和人身的一般義務。
(3)構成要件不同。締約過失責任以締約人一方主觀上有過失爲成立要件,而某些侵權責任,不以過失爲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