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的區別主要有五點、
(1)作用條件不同。證明責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適用,而舉證責任僅在事實真僞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
(2)法律後果不同。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舉證後案件事實仍然真僞不明時敗訴,另一方勝訴。
(3)主體不同。案件的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或反駁意見都有證明的責任;而舉證責任是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擔
(4)可轉移性不同。在同一案件審理中證明責任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轉移,如原告提出主張並證明,被告反駁,證明責任就由原告轉移到了被告。舉證責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規定好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可來回轉移,否則會造成雙方都須對真僞不明的案件承擔敗訴後果的矛盾,也使當事人無法做出預期判斷,違背法律穩定性原則。
(5)目的不同。證明責任是爲了查清事實,但總有無法查清事實的案件,法院又不能判雙方當事人都敗訴,本着公平原則,規定一方承擔敗訴後果,就是舉證責任的分配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