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有舉證責任與證證明責任區別

證明責任指的是在訴訟的過程中要承擔提出證據的法律義務,這個證據是有利於證明案件的事實。在傳統的羅馬法中,一般是誰主張,誰證明。如果雙方都提交不出證據的話,承擔證明責任的一方就會敗訴。但是在大多法系國家中,證明責任是由檢察官和法官承擔的,不會由當事人承擔。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案件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等都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收集能夠證明被告人犯罪或者無罪的一些證據。相關人員必須主動收集這些證據再進行查證,收集證據不僅僅是他們的職權,更是他們要承擔的責任。所以這些司法人員要盡職盡責,不能強迫被告人自供。被告人也應該積極配合司法人員的調查,對司法人員的提問如實回答,不能拒絕陳述或者保持沉默。在自訴案件中,負有證明責任的是自訴人。如果自訴人掌握的證據不夠充分的話,法院會要求自訴人進行補充。如果自訴人是在找不出證據了,可以駁回自訴。但是如果被告人提出反訴,那麼被告將負有證明責任。如果在法庭上雙方爭執不清的話,司法人員必須調查清楚事實以後才能處理,不能單單依靠雙方進行舉證而判定事實。

負有舉證責任與證證明責任區別

舉證責任指的是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張以後,爲了證明事實可以依法提出相關證據。簡單來說就是提交證據來證明自己說的事實。舉證責任一般是由雙方的當事人進行分擔,同時也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是對於證明對象的內容也有一定的要求,就是僅有特定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才能屬於內容。比如起訴違約的原告人就不負有證明被告違約的責任,但是起訴侵權的原告就要承擔舉證責任。如果遇到當事人因爲某些客觀原因導致不能自己收集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某些證據,這時候人民法院可以主動進行調查收集。在刑事案件中檢察院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的話,自訴人將負有舉證責任。

那麼如何讓區分證明責任和舉證責任呢?我們可以透過兩點來區別他們。

一、兩者的作用條件不同,證明責任對於任何案件都可以適用,但是舉證責任之對於那些事實真僞不明的案件起作用。

二、兩者的法律後果也不同。如果該案件事實真僞不明,無法判斷是不是事實的時候,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敗訴,則另一方會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