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監獄看人需要什麼手續

(1)主體條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爲探監可以爲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證件條件。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
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3)時間條件。這一條件規定只有在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判決生效後,家屬就可以申請會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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