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鬥毆輕傷鑑定的時間限制是多久

現在我國各地持械鬥毆的這種案例是呈現出一種有增無減的狀態,關鍵是有很多比較複雜的社會因素也參雜在其中的。在調解各種社會矛盾的時候的我國的相應的機制和解決的辦法以及人力資源都非常有限,所以目前的打架鬥毆也是屬於一個突發期。那麼,打架鬥毆輕傷鑑定的時間限制是多久?

打架鬥毆輕傷鑑定的時間限制是多久

一、打架鬥毆輕傷鑑定的時間限制是多久?

輕傷應當24小時內公安局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沒有規定超過多長時間就不能做鑑定。

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二、打架重傷鑑定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鑑定可分爲刑事傷情鑑定和民事司法鑑定;

刑事傷情鑑定,此鑑定結果是爲了給犯罪分子定罪量刑。

傷養好後即可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情鑑定,傷情鑑定以兩次爲限,實際上可以鑑定三次。

第一次是公安機關帶你到公安局法醫那裏免費鑑定,如無異議,這次就認定了。

第二次,是向有鑑定資格的市級司法鑑定中心申請,鑑定是收費的,錢由公安機關出。如無異議就終結了。

第三次是向省級司法鑑定機構申請,費用是公安機關出,這是最終鑑定了。

三、在我國打架鬥毆造成輕傷一般怎麼處理?

打架鬥毆造成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同時還需要承擔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能積極賠償,得到受害人諒解的,可作爲法定酌情從輕減輕判決的情節。

打架的雙方都是輕傷的,可以調解處理,調解後雙方可以都不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調解不成的,公安機關就會追究雙方的刑事責任,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然後再由雙方提出刑事附帶民事的賠償訴訟請求,由法院進行判決。

建議雙方調解處理。

公安機關如果不追究,雙方可以協商賠償,互不追究刑事責任,當然,也可以提起自訴,要求追究對方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

我們最好還是把申請司法鑑定的這件事情讓公安機機關開了委託書,然後攜帶委託書等有效證明到指定的司法鑑定機構,其實如果感覺自己被打的已經有些嚴重了的話,對於司法鑑定是越快越好的,鑑定結果成爲輕傷的話我們就能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