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聚衆鬥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其實未成年人聚衆鬥毆這種行爲的本質並不複雜,因爲畢竟未成年人還處於一個做事說話比較衝動的特殊年紀,在這種情況下的孩子們都比較注重講究哥們義氣,所以現在的聚衆鬥毆案理中也大多數都是以未成年人羣體多一些。這些聚衆鬥毆的未成年人,可能法律意識淡薄到根本就不瞭解未成年聚衆鬥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未成年聚衆鬥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未成年聚衆鬥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未滿16週歲聚衆鬥毆罪的處罰輕重根據後果嚴重程度來判決,一般後果比較輕的情況下通常是教育和要求家長加強監管,按實際情況及相關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就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 未滿十四周歲,對故意傷害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要按實際情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二、聚衆鬥毆罪的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三、聚衆鬥毆可以取保候審嗎?

取保候審需要符合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爲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對於聚衆鬥毆類案件一般取保候審很難,如果犯罪情節不是很嚴重,或者不是首要份子的,沒有動手的情況是可以申請的,但具體還需要根據案件分析判斷。

在刑法當中對低於16週歲的未成年人聚衆鬥毆還是注重教育爲原則的,這部分的未成年人聚衆鬥毆可以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政府會對其進行收容教養。已經滿了16週歲的未成年人,聚衆鬥毆在後果特別嚴重的情況下是可以被依法判處刑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