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單方面聚衆沒鬥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其實我們平時在生活當中聚衆遊行或者是聚衆舉行一些正常的娛樂活動的話這都是法律上允許的,但聚衆淫亂,或者是聚衆賭博、鬥毆等這些違法行爲肯定是要被嚴厲查處的。關於聚衆鬥毆方面,有些想法特別簡單的認爲自己只是叫了一幫人但是也沒有動手,所以關心的問題是有單方面聚衆沒鬥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有單方面聚衆沒鬥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有單方面聚衆沒鬥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因此,聚衆鬥毆一般只處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如果沒有動手,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被判刑的。

二、聚衆鬥毆罪的認定條件

(一)聚衆鬥毆罪的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衆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爲侵犯了公共秩序。聚衆鬥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衆鬥毆行爲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因此,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就是聚衆鬥毆罪的本質特徵。

(二)聚衆鬥毆罪的聚衆鬥毆罪的主體是,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衆鬥毆者均構成聚衆鬥毆罪。只有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衆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衆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主體。

三、在我國幾個人打一個人算聚衆鬥毆?

第一,聚衆鬥毆罪所要求的三人以上,並非是聚衆鬥毆的各方都要達到三人以上,而只須具備其中一方人數達到三人或超過三人,則對聚衆鬥毆的各方均能認定其聚衆鬥毆行爲。當然,對其中明顯沒有聚衆鬥毆故意的一方,如僅有一人,也並未有糾集行爲的,仍不能認定聚衆鬥毆。

第二,聚衆鬥毆罪所要求的三人以上,並非要求首要分子必須糾集三人以上方能構成該罪,而應理解爲“三人”這一人數要求亦包括糾集者本人。這是因爲,聚衆鬥毆這一行爲的主體必然不能排除糾集者本人,無論其是否到達現場,也無論其是否參與了直接的鬥毆行爲。

由此可見,有單方面聚衆沒鬥毆的話也並不一定就能夠全部免於法律責任的。如果已經給社會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影響,比如說導致社會公共秩序陷入了混亂的,通常也會對積極參與者或者是主要的組織者進行一定的治安拘留的,沒動手的話可以肯定是不會被判刑的,但我們最好不要參與到這種違法亂紀的行爲當中,這對自己沒有任何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