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中止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在聚衆鬥毆這種性質比較惡劣的案件當中,確實也發生過聚衆鬥毆當中的其中有一方停止了這種行爲,並且有一部分是建立在已經發現將對方打得特別嚴重的狀況下趕緊停止了。但是自己停止並不代表着被打者就不追究法律責任了,可是聚衆鬥毆的主要責任人肯定也會考慮到聚衆鬥毆中止的這個行爲,認爲自己終止了相關犯罪行爲是可以被從輕判決的。

聚衆鬥毆中止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聚衆鬥毆中止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在聚衆鬥毆過程中,行爲人自動放棄犯罪且能夠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有效防止更嚴重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聚衆鬥毆罪輕傷怎麼判?

所謂聚衆鬥毆罪,指的是犯罪行爲人因爲爭霸或者報復等心理動機,肆意破壞社會秩序,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衆鬥毆的行爲。根據我國《刑法》第292條規定,刑法只處罰聚衆鬥毆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對於一般參與者不施加刑罰。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聚衆鬥毆一次,參與人數少、無人員輕傷、社會影響較小的,首要分子爲有期徒刑一年,積極參加者爲拘役或者管制刑;聚衆鬥毆次數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期增加六個月或者刑種升格。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個月

三、聚衆鬥毆罪的表現方式有哪些?

關於聚衆鬥毆罪的表現方式,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

(一)、聚衆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爲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衆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衆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爲侵犯了公共秩序。

(二)、聚衆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糾集衆人結夥毆鬥的行爲。聚衆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聚衆,一般是指人數衆多,至少不得少於3人鬥毆,主要指的是採用暴力相互搏鬥,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聚衆鬥毆多表現爲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鬥,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爲。

(三)、聚衆鬥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衆鬥毆者均構成聚衆鬥毆罪。只有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主體。

除非聚衆鬥毆終止的時候並沒有造成什麼特別嚴重的後果,如果說聚衆鬥毆終止但是卻也已經給被打者打成了重傷,終身殘疾的等特別嚴重的後果,那麼終止的這個行爲在量刑的時候幾乎根本就不會考慮的,所以單憑聚衆鬥毆中止的這個行爲不能夠確定具體的法律後果,關鍵要看聚衆鬥毆這個造成的具體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