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規定單位和個人有以下這些義務:1、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2、單位和個人有節約用水的義務。3、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水工程的義務,不得侵佔、毀壞堤防、護岸、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等工程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