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務派遣中用人單位對派遣單位有哪些義務

一、對派遣單位的審查義務:
1、註冊資本不得少於兩百萬元。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合同期限應該在二年以上。
二、對勞動者的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勞動合同終止。用工單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勞動者。